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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食品?查处!——食品安全红线不可触碰

销售过期食品?查处!——食品安全红线不可触碰

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一批超市、便利店因销售过期食品被立案查处,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食品安全无小事,销售过期食品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更触碰了法律红线。

一、过期食品的危害

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可能发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等问题,产生有害物质如黄曲霉毒素、亚硝酸盐等。消费者食用后,轻则引发腹痛、腹泻、呕吐等急性肠胃炎症状,重则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甚至危及生命。尤其对老人、儿童、孕妇等免疫力较弱的群体,风险更大。

二、法律法规明确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常见违法情形

  1. 未及时下架:部分商家未建立临期食品管理制度,过期食品仍摆放在货架上。
  2. 篡改日期:个别不法商家通过涂改、覆盖等方式更改生产日期或保质期,性质更为恶劣。
  3. 混放销售:将过期食品与正常食品混放,以特价、促销名义销售。
  4. 网络销售:通过电商平台、社区团购等渠道销售过期食品,隐蔽性强。

四、消费者如何维权

  1. 保留证据:购物小票、发票、过期食品包装、支付记录等。
  2. 及时投诉:拨打12315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3. 依法索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五、商家应履行主体责任

食品经营者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定期检查等制度,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设置专门区域或明显标识提示消费者。对过期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单独存放、及时销毁,并做好记录。

六、监管持续发力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销售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是民生底线。销售过期食品,查处没商量!消费者也要提高警惕,购物时留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遇到问题勇敢维权。只有各方合力,才能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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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07 13:2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