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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申办程序及要求

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申办程序及要求

一、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等,其申办程序及要求如下。

二、申办程序

(一)申请前准备

  1. 确定经营主体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销售相关项目。
  1. 确定经营场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1. 配备设备设施: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1. 建立制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6.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提交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
  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与审查

1. 受理: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1. 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证件。

(四)决定与发证

  1. 决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 发证:作出准予经营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办要求

(一)人员要求

  1.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未经考核不得上岗。
  2.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场所要求

  1.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 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地面、墙面、顶面应当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易清洗的材料铺装(或涂覆)。

(三)设备设施要求

  1.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2. 销售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应当配备具有调节温度、湿度功能的设备设施。

(四)制度要求

  1.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2.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3.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4.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5. 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6.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7.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等。

(五)其他要求

  1. 网络食品销售商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遵守网络食品销售的相关规定。
  2. 自动售货销售商应当在其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3.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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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07 06:3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