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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销售管理,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保健食品的采购、验收、储存、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保健食品销售应当遵循合法、诚信、科学的原则,不得夸大宣传、欺诈消费者。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四条 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掌握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销售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销售工作。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第六条 销售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三章 采购与验收管理

第七条 采购保健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建立供货者档案。

第八条 采购保健食品应当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保健食品到货后,验收人员应当依据采购合同及相关标准进行验收,查验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批准证书、检验报告等,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的保健食品不得入库。

第十条 验收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应当设置专区存放,不得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并设置明显标识。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储存环境应当符合产品要求的温度、湿度等条件,保持通风、干燥、清洁,避免阳光直射。

第十三条 应当定期检查库存保健食品的质量状况,及时清理变质、过期或包装破损的产品,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十四条 销售保健食品应当取得含保健食品经营范围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

第十五条 销售保健食品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设置醒目的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专区”或“保健食品专柜”字样。

第十六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名称、主要原料、功效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规格、保质期、贮存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十七条 销售人员销售保健食品时,应当向消费者说明产品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十八条 不得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销售,不得销售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无中文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

第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

第六章 售后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和意见箱,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二十一条 对已售出的保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召回已售出的产品,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应当建立保健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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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07 22:52:16